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汕头中院甄选发布辖区两级法院审结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企业规范用工,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黄某于2017年9月入职某劳务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黄某签署声明放弃办理社保,由公司将社保应缴款项直接向其个人支付,公司因故未为其缴纳职工医保,黄某自行参加城镇和乡村居民医保。2021年,黄某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5.89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13.13万元,个人支付12.76万元。经查,若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核算,统筹基金可多支付2.50万元,黄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差额。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具有强制性,该义务不因劳动者自行投保城镇和乡村居民医保而免除。现黄某请求由公司支付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导致的医疗费损失,因劳动者只能在职工医保与城镇和乡村居民医保中择一投保并报销,不能同时享有两种保险的赔偿额度,在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高于城镇和乡村居民医保的前提下,黄某有权请求公司补足其在职工医保待遇内可获得报销的差额。综上,判决劳务公司向黄某支付医疗费损失。
实践中,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会在劳动者入职时让其声明“自愿”放弃社保待遇,但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因劳动者“自愿弃保”而免除。本案中,人民法院穿透劳资双方的形式合意,从劳动关系从属性、社保制度公益性出发,依法否定弃保声明的效力,重申缴纳社保的法定性、强制性,彰显了司法对弱势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同时,也警示用人单位理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得以补贴、协议等形式进行替代。
02.违法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发包单位应承担工伤责任
2019年1月,某货运站将货车装卸业务分包给江某,由江某自行安排工人进场工作。2022年7月,江某招用罗某到货运站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同年8月,罗某在货运站内装卸货物时,不慎从架子上跌落摔伤,导致腰椎骨折及脑震荡。后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认为罗某是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某货运站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货运站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本案中,某货运站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其违法将组成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江某,江某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 号)第七条的规定,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某货运站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判决驳回某货运站的诉讼请求。
传统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但违法分包中劳动者往往与承包人建立雇佣关系,与发包单位并无订立合同,故实践中发包单位常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依法认定违法分包的单位为用工主体,并判决由其工伤保险责任,既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之举,更有助于遏制违法分包乱象,促进优化市场秩序。
2019年11月,陈某某与某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某生活服务平台上餐饮交易产品的推广和开拓。2022年12月,陈某某在平台上创建“A拌粉”门店,后又将其设置为永久关闭状态。2023年4月,余某某创建门店“B拌粉”,地址与“A拌粉”相同。同年5 月,陈某某将门店“A拌粉”的营业状态修改为尚未营业,导致两个门店实质重复。同年9月,某技术公司以陈某某存在严重不诚信、虚假/重复 POI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未经实地走访核实两个门店是否重复,便将其中一门店的营业状态修改为尚未营业状态,构成重复POI行为,但属于公司规章制度中的中度违纪行为,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该行为导致其业绩虚假,或损害公司、商家、消费者利益或造成重大恶性影响;陈某某虽在被调查询问过程中存在隐瞒行为,但该行为并不是公司规章制度所明令禁止的行为,且并未对平台数据和信息真实造成负面影响,亦未对商家和消费的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陈某某的行为均未达到应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支付赔偿金。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常见理由。本案中,虽然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结合劳动者的岗位工作职责、行为后果、过错程度及对企业商誉影响等因素综合判定,该行为尚未达到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推动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外卖骑手袁某驾驶无号码牌电瓶车送餐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袁某在该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经查,袁某是某网络公司的员工,该公司承接了某外卖平台的外卖业务,并为袁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袁某、某网络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袁某是某网络公司的雇员,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袁某履行职务期间,相关赔偿相应的责任应由某网络公司承担。某网络公司已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中的第三者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关赔偿,超出部分则由某网络公司予以赔偿。
外卖骑手是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的典型代表,其与平台之间灵活的用工模式和传统劳动关系存在很明显差异。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外包模式下外卖骑手与第三方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明确了骑手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归属,强调了商业保险在此类事故中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为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3年5月,戴某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淘宝直播达人合伙函》,约定戴某某在某传媒公司所合伙运营的平台做直播运营,每个自然月戴某某直播不低于22天/4小时,完成时长可获得全勤奖励。相关创作收益由某传媒公司依据直播平台结算规则,扣除成本后将其中70%税后收益以报酬形式支付给戴某某。
同年5月,某传媒公司就戴某某账号“某月”向淘宝平台申请审核,审核通过后,戴某某使用该账号在淘宝平台做直播。同年8月,淘宝公示的直播收益情况显示,上述账号存在非本人出镜直播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故相应的直播收益不予结算。后因戴某某与某传媒公司就收益结算无法达成一致,戴某某起诉请求某传媒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及直播收益。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的《淘宝直播达人合伙函》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首先,《淘宝直播达人合伙函》中关于全勤奖励的约定符合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双方构成劳务关系,某传媒公司应支付戴某某全勤奖励9800元。其次,未能取得直播收益的原因一部分是某传媒公司未能充分了解平台结算规定,一部分是戴某某的直播不符合淘宝平台的结算标准,故没办法取得该部分收益的风险应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各自承担。综上,判决某传媒公司向戴某某支付劳务报酬9800元,驳回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涉及网络站点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网络直播用工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型用工方式,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因互联网用工关系的认定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由此产生了不少法律纠纷。本案通过厘清合同约定的目的、利益分配的方法及风险承担方式,依法认定关于全勤奖励部分的约定符合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判决企业依法支付劳务报酬,有效保障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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